通地税发〔2002〕167号 |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通地税发〔2002〕167号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防止企业所得税的流失,保证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现就做好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综合反映,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总结和征管质量的检验。各级税务机关对此应高度重视,制定工作计划,合理调配力量,认真落实政策,确保汇缴质量。要将工作重点转移到企业申报前的辅导和申报后的审核审查方面。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宣传,结合新的纳税申报表的推行,将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及时准确地传达给纳税人,指导纳税人做好年终申报,纳税人在年终申报时也可根据需要委托税务事务所进行汇缴代理,以此强化纳税人自核申报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的审核与审查。审核的主要内容有:资料是否齐全,申报的项目是否完整、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等。如发现纳税人的申报有计算错误或有漏项,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调整、补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报。2002年度汇缴中重点审查的对象是:税源大户与亏损大户;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财务管理混乱、问题较多的企业。项目的审查重点应是与应税所得额关系较大的扣除项目上。
二、严格执行政策,加强税基管理在汇算清缴中,要落实好企业所得税的各项优惠政策,如政策性减免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等政策要及时贯彻落实到位。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管理,规定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各项事项,如减免税、亏损弥补、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要按规定及时完成审核审批手续,报市审批的应在2003年2月底前上报市局。市区企业亏损额的认定工作应由征管分局管理所按规定审核,报分局确认。
三、切实做好企业所得税新的纳税申报表的贯彻落实工作各地应严格按照省局苏地税发〔2002〕200号文件规定,切实做好新的纳税申报表的推广工作,查帐征收企业2002年度汇缴申报必须使用新的纳税申报表,2002年四季度预缴与年度汇缴可一并申报,年度汇缴申报原则上在2003年3月底前完成。新的纳税申报表在总体结构和具体项目上与原纳税申报表差异较大,推广使用的时间较紧,各地务必搞好对内与对外培训,培训工作原则上应在2003年1月底前完成。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内容将作为《信息系统》资料录入的重要来源。
四、及时上报汇算清缴报表和工作总结各地在汇缴工作结束后,应认真总结经验,找出存在问题,仔细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认真完成企业所得税税源汇总表的编制及汇算清缴报告的撰写,上报日期为5月20日。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汇算清缴的布置情况;汇缴工作的主要做法、措施和效果;新的纳税申报表推广运用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核定征收企业的情况;规范化管理实施情况;对亏损企业、减免税企业的审查、核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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