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地税发〔2008〕80号 |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本文件转发的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8〕147号)自2016年5月29日起全文失效,本文件相应失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8〕1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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