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地税发〔2008〕178号 |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注:根据《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宁地税规字〔2017〕1号),本文第一条自2017年11月1日起失效。】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应税所得率标准规定如下:【此条款失效】
序号 行业 应税所得率
1 农、林、牧、渔业 3%
2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
3 制造业 5%
4 建筑业(不含装饰) 8%
5 交通运输业 10%
6 餐饮业 10%
7 广告业 15%
8 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 15%
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中介机构;提供土
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
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
中介机构。
9 娱乐业 20%
10 除1-7栏所列行业外的其他行业 10%
二、房地产企业及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不得事先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三、国税发〔2008〕30号文中第六条所称“应税收入额”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六条收入总额。
四、凡以前发文与此文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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