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发布关于调整宣城市部分社会保险费征收期限的通告
http://file.tax100.com/o/202111/14/925_1636842929715.gif?width=638&size=182669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
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宣城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调整宣城市部分社会保险费征收期限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效能,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职责,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根据《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2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和税费统管原则,自2021年12月起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申报缴纳时间调整为所属期当月15日内,期限内遇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规则根据相关规定执行。征收期限调整后请缴费单位妥善安排申报缴费时间,防止出现因逾期缴纳滞纳金的情况。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
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宣城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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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宣城市税务局
编发:宣城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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