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5 11:00:38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地税营[2007]3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营3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营34号
全文有效
2007年1月31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税1999号)和《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综44号)文件精神,在未获新的变动通知前,请你们继续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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