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99 发表于 2021-11-12 14:36:41

辽国税函〔2003〕225号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所属企业 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所属企业 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3〕3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广东、四川、吉林、辽宁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关于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中房财字〔2002〕21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75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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