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税发〔2004〕2号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本文件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自2006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本文件相应失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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