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资讯君 发表于 2021-11-12 05:40:23

【系列解读|四】一问一答:政府购买服务常见问题辨析(1)

一问一答
Q:
如何理解“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
答:各级政府部门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基本路径是首先需要先确定部门履职要办的事,而且有办事的钱;然后才能确定办事方式,即是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具体来说,一是根据国家政策、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政府部门的工作重点和部门预算框架,进而确定服务项目。二是确定项目实施方式并编报资金预算。根据服务事项的特点,将适宜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明确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测算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列入本部门预算建议,报同级财政审核。三是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Q:
为什么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答: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资格取决于是否承担行政职能。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其功能定位是负责直接提供特定领域公共公益服务的主体,与行政机关性质不同,不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即不能购买其承担的主要事项。因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能力不足等原因,难以满足相关公共服务需求的,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作为补充。但财政部门需严格审核把关,防止出现一边向社会力量购买,一边存在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供给能力闲置的现象。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可以采购其所需的辅助服务事项,但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畴。
Q:
具备条件的个人是否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答: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主要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专业服务机构,政府一般不向个人购买服务。根据现行政策,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主要考虑是,在城乡基层社区或某些特殊行业领域,可能存在组织型承接主体缺乏或优势不足的情形,政府可以向个人购买服务;专家学者也可以以个人身份提供政府咨询、专业评审等服务。
具体实施当中,购买主体向个人购买服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有关规定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购买费用。
Q:
为何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纳入承接主体范围?
答: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有关意见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包括农村社区的村委会和城市社区的居委会)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纳入承接主体范围,有利于完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提供机制,促进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具备行政管理职能,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Q:
哪些事项不应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答: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服务提供方式的重大创新,强调从“养人办事”向“花钱买服务、办事不养人”转变。这种契约化服务提供方式具有权责清晰、结果导向、灵活高效等优势。实践中,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出现泛化现象,尤其是有一些地方和部门将本该由自己直接履职的事务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外包出去,转嫁工作责任。为此,相关文件规定以下6类事项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一是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二是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三是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四是融资行为;五是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六是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事项。
Q:
政府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和政府聘用编制外人员等为何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
答:一些部门以招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购买岗位”等,借政府购买服务的名义用工。如:由政府部门或劳务公司发布招聘公告,通过考试、政审、体检等程序招聘“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相关人员名义上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实际上以劳务派遣方式到政府部门工作,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安排。这种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的形式,混淆了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和政府聘用编制外人员的不同政策规定,容易造成政府人事管理风险,也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为此,相关文件规定,购买主体向个人购买服务,应当限于确实适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且由个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
Q:
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对服务机构的)补助有什么区别?
答: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政府根据服务机构特定时期内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支付费用,在管理上更加注重绩效和结果导向。政府(对服务机构的)的补助是为了鼓励公共服务供给,对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进行补助。补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条件要求,可由服务机构经法定程序申请取得,但这些条件要求与服务产出数量不一定直接挂钩。
来源:市财政局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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