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1-12 02:50:20

“双十一”购物狂欢物流忙?税收优惠来撑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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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一年“双十一”时期,各大电商平台相继发力促销,物流业务出现高峰,物流企业纷纷对运力进行了“加码”。税小皖也没闲着,今天就为物流企业送上一份税收优惠“助力”!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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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2020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制发了《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延续实施2019年底已到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要点
享受主体
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针对自有和承租两种不同的情形,所以享受优惠的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自用或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物流企业,另一类是向物流企业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出租方。
物流企业的界定
政策所称的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物流企业三个条件:
一是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
二是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举例:
A企业是一家从事批发、零售、运输等业务的独立核算企业,但并非专业物流企业,那么A企业不符合政策所称物流企业的相关规定。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界定
政策所称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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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政策规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两个条件:
一是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假设某企业有两处不同地点的仓储设施,占地分别为3000平方米和3500平方米,虽然面积总和超过6000平方米,但不符合政策享受条件;假设某企业有两处不同地点的仓储设施,占地分别为6000平方米和6500平方米,则两处仓储设施用地均可减征。
二是主要储存符合规定条件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等大宗商品。本政策不覆盖所有大型仓储设施,只有主要用于储存特定大宗商品的仓储设施才符合政策规定。
仓储设施用地的界定
政策所称的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物流企业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两类:
一是储存设施用地;
二是和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用地。
Tips: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和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政策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政策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仓储设施用地包含三类:
一是物流企业自用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二是物流企业出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三是物流企业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享受方式
为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享受优惠,此项政策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纳税人享受本项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时限
本项优惠政策的延续期限暂定为3年,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由于文件印发于2020年3月13日,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这之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可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举个例子
某纳税人A是符合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条件的物流企业。2020年,该纳税人购买一宗土地用于物流运营,总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其中:仓库库区内的仓房(含配送中心)占地7000平方米,主要用于储存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等商品;道路、装卸搬运区域占地1500平方米;办公、生活区用地1500平方米。该宗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6元。
请问:该宗土地2021年实际缴纳多少城镇土地使用税?

分析过程:
根据前面的解读,我们知道只有符合条件的仓储设施用地才能享受优惠。这里的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7000平方米的仓房(含配送中心)用地和1500平方米的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用地,属于政策规定的仓储设施用地,可以享受优惠;1500平方米的办公、生活区用地,不属于政策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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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过程:
1.仓储设施用地面积为:7000+1500=8500平方米
年实际缴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8500×6×(1-50%)=25500元
2.办公、生活区用地1500平方米,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年实际缴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1500×6=9000元
综上,2021年该宗土地实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为(25500+9000)合计34500元,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25500元。
来源:池州税务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审核:财产和行为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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