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99 发表于 2021-11-11 17:47:05

辽地税函〔2009〕183号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通知》对“特定纳税人”作出了规定,按照《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辽国税发〔2009〕42号)规定,我省特定纳税人除《通知》列举的六种类型外,还包括以下四种类型纳税人:

1、房地产开发业纳税人不得事先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2、成本、费用核算健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纳税信誉等级A级纳税人;

4、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具体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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