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99 发表于 2021-11-11 16:37:16

辽地税函〔2009〕10号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问题的批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问题的请示》(沈地税发〔2008〕9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从事联合开发房地产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按省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04〕139号)规定确定。省局《关于联合开发房地产如何确定纳税人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6〕232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二ΟΟ九年一月十六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辽地税函〔2009〕10号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