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国税发[2007]13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13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7]130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关于《通知》第十二条,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定额20%的,纳税人应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200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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