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小税※涨知识】“小”事不小,委托研发不能忽视的三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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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委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中,有三件“小事”不能忽视,今天就让申税小微给大家介绍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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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委托方需要准确
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 三、委托研发,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举个例子
例:A企业2019年委托非关联境外B企业研发,假定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规定。A企业支付给B企业110万元,A企业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120万元。
A企业委托境外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10*80%=88万元,A企业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部分:120*2/3=80万元。A企业可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为80万元(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
02
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
不可以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03
委托研发技术合同需要办理登记
委托研发与技术研发要注意技术合同登记管理(相关网站: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境内委托由受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境外委托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委、受方均在上海市的,可选择一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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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事不小,您记住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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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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