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税发〔2019〕146号 |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市(县)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1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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