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地[2008]250号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调整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调整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span]【注: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本文第二条第一款、附件《首次购房承诺书》自2011年9月26日起失效。】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span]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保证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的正常征管和政策衔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span]自2008年11月1日起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的,均按财税〔2008〕13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二、<span](一)关于契税征收工作在建委提供首次证明前,由纳税人出具《首次购房承诺书》作为首次购房证明。](二)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工作个人销售住房的,不再填写《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涉税申报核定表(代开发票申请表)》中<span](三)关于印花税征收工作凡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印花税的区、县局、分局,应将此政策及时告知代征单位,保证准确征收税款。<span]
附件:首次购房承诺书]
附件:]区(县)地方税务局:本人现就办理契税事宜做出如下郑重承诺:本人购买的项目名称:]代办人单位名称:代办人身份证号:<span]本人签章:代办人签章:<span]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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