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的年销售额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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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的年销售额如何确定?
答: 1.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销售额确定。
举例说明:纳税人D于2019年12月20日成立,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满一年,其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销售额为1000万元,则《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以下简称《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1000万元。
2.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举例说明:纳税人E于2021年4月28日成立,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满一年,其实际经营月份6个月,总销售额为1200万元,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1200万元/6×12=2400万元。
3.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举例说明:纳税人F于2021年11月2日成立,若按月申报,首个申报期为12月,销售额为100万元,其实际经营1个月,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100万元/1×12=1200万元。若按季申报,首个申报期为2022年1月,销售额为300万元,其实际经营2个月,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300万元/2×12=1800万元。
温馨提示: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编发:郑州税务
来源:郑州税务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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