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1-3 04:20:10

纳税信用知多少?

纳税信用作为纳税人履行税收义务的客观反映,直接体现纳税人对社会、对国家的信用。在推进信用中国建设进程中,纳税信用既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落实各项信用建设举措的有力抓手。近年来,我国纳税信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向多领域扩展,优质的纳税信用日益成为企业长远发展的“金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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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纳税信用评价
一、什么是纳税信用评价?
纳税信用评价是税务机关根据采集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等相关规定,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评价。信用评价的结果对大家的生产经营有着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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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哪些企业可以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
1.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都可以参加纳税信用评价。
2.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企业。
3.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4.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使得更多纳税人从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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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纳税信用评价的方式是什么?
(一)年度评价
3月份,对参评纳税人上一年度的纳税信用状况开展初评,产生一个预评结果,纳税人三月底前申请复核。4月份,正式开展评价,4月底产生评价结果,5月初,评价结果正式发布。5月初至12月31日,纳税人如符合复评条件,纳税人可以在期间内申请复评。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的任意时间申请补充该年度纳税信用评价。
(二)即时评价
存在以下情况则产生即时评价结果:
1、在当年度新设立的企业,该类纳税人一般会被系统判为M级,如果成立时法定代表人有其他公司已经被判为D级,则新公司会被关联为D级;
2、本年度发生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重大违法行为或被稽查局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产生D级的即时评价结果。
注意: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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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哪些?
A、B、M、C、D级
A级 90分以上
B级 70分以上不满90分
M级 年度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C级 40分以上不满70分
D级 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
特殊情况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您将直接不具备评为A级纳税人资格,产生“不予评A”指标。如果您有相关失信或违法行为,产生“直接判D”指标,则将直接被评为D级纳税人。
在没有直接判为D级的情况下,新设立企业或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 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均适用M级纳税信用。
看完以上介绍,相信您已经明白什么是纳税信用评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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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以上介绍,相信您已经明白什么是纳税信用评价了,接下来才是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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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纳税信用修复
一、什么是纳税信用修复?
为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特定条件时,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二、哪些纳税人可以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三、信用修复需履行哪些手续?
符合第(一)项所列条件且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符合第(一)项所列条件但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纳税人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符合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的纳税人应填报《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黄山风景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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