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1-2 10:08:17

山西人社局 《关于印发的通知》政策解读

山西人社局
《关于印发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山西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项目
和费用限额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了进一步提高因工负伤致残职工的生活质量、满足其生活就业需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7号令)第6条及《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381号)的有关规定,2019年3月14日,省人社厅、财政厅印发了《山西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对我省现行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进行了调整。
一、制定背景
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004年11月,为加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我厅出台了《山西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试行)》(晋劳社工伤〔2004〕257号),明确了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19项及费用限额标准。
2008年11月,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我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8〕120号),对原规定的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项目由19项增加到46项,同时提高了部分费用限额标准。
2012年8月,人社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381号),鉴于当时我省刚调时间不长,企业和工伤职工对新调整的标准反应良好,全省工伤保险运行平稳,因此未做调整。
随着时间的推移,辅助器具的项目及费用价格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根据2016年人社部、民政部、国家卫计委三部委联合公布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27号令),我们参照兄弟省份相关规定,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对原山西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进行了调整。
二、调整内容
(一)增加了项目内容。从46项增加为75项,包括国家规定的70项和我省原目录中保留的5项,保留的项目分别是:肩离断肌电假肢、小腿接受腔、大腿接受腔、护理床、上肢假肢电池。
(二)提高了项目费用限额标准。新标准最高限额采用中西部地区十个省(区)的平均值,较好地反映了该产品的合理价格,总体上,最高限额标准在原来的基础上略有提高,符合山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经测算,省属国有重点煤矿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预计增加278万。
(三)降低了辅助器具的最低使用年限。使用年限以国家规定为准,新旧标准比较来看,假肢类辅助器具的最低使用年限的平均值由原来的5.2年降低到3年;矫形器类辅助器具由原来的平均3.9年降低到1.5年;生活类辅助器具由原来的6.4年降低到3.7年。平均降低了2.4年。
(四)明确了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划分。将涉及医疗诊治的假牙由医疗机构配置,其他辅助器具由辅助器具装配机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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