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咨询热点问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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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各位纳税人缴费人拨打12366热线咨询税收政策问题,您的疑问也可能是很多人关注的问题,我们会每个月将最热点的问题及解答摘选出来,帮助更多纳税人缴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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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企业员工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专项附加扣除金额如何填写?
解答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文件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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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纳税人所在地医保部门提供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汇总情况信息,是否可以作为确认大病医疗扣除金额的依据,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如何查询?
解答
为便于有需要的纳税人填报大病医疗支出,日常发生的医疗支出凭据需留存好以备申报时使用。同时,为方便公众,国家医疗保障局提供了互联网查询服务,您可手机下载官方“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注册、登录、激活医保电子凭证后,通过首页“年度费用汇总查询”模块查询。其中,查询信息中显示的“符合大病医疗个税抵扣政策金额”即为可扣除金额。
举例示意
根据政策规定,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金额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可据实扣除。如,某纳税人查询本人“年度个人自付总金额”为20000元,则“符合大病医疗个税抵扣政策金额”即为5000元(20000-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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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离异重组家庭如何享受子女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具体扣除方法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扣除总额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扣除主体不能超过两人。
文件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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