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1-1 20: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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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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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度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其中,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的部分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来源:江苏税务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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