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0-30 00:00:28

12366近期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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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文件附件二第一条第九项第六点,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二、企业出租房屋怎么缴纳增值税?
答: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适用税率为9%;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房产税税率是多少?
答:自2021年10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公告实施后,原文件规定(具体内容为: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同时废止。
据此,你公司向个人出租住房,可仍按4%税率缴纳房产税,但在进行房产税减免税申报时应按规定选择相应的减免税代码,具体为08011708。

四、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符合今年1月直接减除6万元基本减除费用的条件,但是离职后9月入职新公司,在新公司取得工资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还可以减除每月5000元费用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的新的预扣预缴方法,适用于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单位扣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
纳税人更换工作单位后,不再满足“同一单位”这一条件。新单位应当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在原单位已经扣缴的部分无需在预缴阶段调整,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按照6万元/年的标准扣除基本减除费用计算全年应纳税额,与已预缴税款进行比较,多退少补。
另外,由于更换工作前已在原单位充分享受6万元/年减除费用,为减轻办税负担,建议在新单位不再扣除减除费用,以免汇算时再调增多扣除的费用进而补缴税款。

五、本人的父母未满60周岁,但是爱人的父母已满60周岁,爱人没有工作收入,能否由我本人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答:不能。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规定中的“被赡养人”,是指父母(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目前不包括配偶的父母。

六、如果在国外进行的学历继续教育,或者拿到了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能否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答:不能。根据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以及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可以按规定享受扣除。对于纳税人在国外接受的学历继续教育和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不符合“中国境内”的规定,不能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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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税务12366
编发:给桂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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