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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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条件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 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 号)
策划: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录制: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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