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云说税】一文了解助创业税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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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创业注入税务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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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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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自 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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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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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 12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自 2019年1月 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 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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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随军家属创业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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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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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军队转业干部创业、自主择业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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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 年内免征增值税。
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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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残疾人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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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2.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 准的4倍确定。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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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来源 / 云南税务 编辑 / 昆明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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