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0-26 00:45:20

答疑丨已付款但尚未收到发票,这笔支出需要税前列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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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公司2021年7月底发生了一笔广告费支出,款项已经支付给广告公司,但是对方还没有开具发票。在10月预缴申报时,这笔支出可否在税前列支?
A:可以税前列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Q:如果对方在明年汇算清缴前还没有提供发票,是不是以后年度再取得发票,也不能税前列支了?
A:不一定,要看发票取得的年度,以5年为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可以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
Q:我公司8月与行业内的知名设计师签订了合同,设计师是否需要提供发票作为扣除凭证?
A:不一定,需要根据合同的金额,付款的频率等综合判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来源:每日税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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