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威03 发表于 2021-10-25 16:26:01

稽查案例:背离和集中顶格开票、资金闪进闪出、资金回流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2020年第26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泰成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3D4N6M7C,注册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通真宫路35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0〕397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20年7月6日至2020年11月9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17年1月,拨打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电话为空号,到注册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通真宫路35号实地查看,未找到你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你单位已走逃(失联),在青岛市税务局外部网站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领购发票集中顶额开具,认证后失控票未作进项税额转出,进行虚假申报。
      (三)银行账户报告表无银行开户信息记录,根据电子底账管理系统查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的银行信息: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山东路中央商务区支行、账号37150198511000000136,经查询,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银行交易明细情况,银行流水交易存在资金闪进闪出、资金流水与开票金额差距较大情况。
      (四)根据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鲁0213刑初258号】及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青李沧检二部刑不诉【2019】3号),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
      (五)根据公安机关询问笔录证实,你单位就是以收取开票费为目的、没有真实业务的“空壳公司”。

      二、 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向青岛盛德数控刀具有限公司等39家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3份,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6775112.99元,税额1151769.23元;对从北京永仁万友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取得的7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6917995.75元,税额1176059.30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该决定书送达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2020年第26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爱都鑫正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3DK0C182, 注册地址:青岛市李沧区北崂路1022号(中艺1688创业产业园)F楼(集中办公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0〕402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20年7月6日至2020年11月9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17年4月,拨打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电话为空号,到注册地址青岛市李沧区北崂路1022号(中艺1688创业产业园)F楼(集中办公区)实地查看,未找到你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你单位已走逃(失联),在青岛市税务局外部网站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领购发票集中于2017年5、6月对外开具,开具发票显示销售“数控刀具”6套,取得的进项发票货物品名没有“数控刀具”,购进、销售货物名称存在背离情况。
      (三)认证后失控发票25份,未作进项税额转出,进行虚假申报。
      (四)银行查询存在资金闪进闪出、回流情况。2017年6月7日收到青岛莱特利机械模具有限公司4笔货款合计438758.4元,当日转给张福振个人(卡号9559980242188286312)4笔合计401464元,当日从该卡分4笔转给青岛莱特利机械模具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海山394883元,形成资金回流。
      (五)根据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鲁0213刑初258号】及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青李沧检二部刑不诉【2019】3号),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青岛华兴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青岛百泰电子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
      (六)根据公安机关询问笔录证实,你单位就是以收取开票费为目的、没有真实业务的“空壳公司”。

      二、 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向青岛华兴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32家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3份,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6993272.10元,虚开税额1188856.21元;对你单位从山东迎杨商贸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取得的7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6967855.74元,虚开税额1184535.47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该决定书送达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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