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为了完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境内机构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管理,我局制定了《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请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尽快转发所属分支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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