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民生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已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使《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更具有操作性,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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