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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百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0-25 15:48:18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现将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8〕30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转发至当地城市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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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