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拆借资金限额的通知
银发〔2004〕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各商业银行2003年末人民币存款余额,我行调整了同业拆借市场中117家商业银行的人民币同业拆借限额(见附表),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按调整后的拆借限额重新设置电子交易系统中的相关要素。
附表:商业银行拆借资金限额表
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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