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财税[2008]2434号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汉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汉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434号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汉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434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1月25日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0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将补充意见明确如下:
一、申请享受财税104号文件第四条第1款规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持公益性社会团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其开具的捐赠货物证明单据,连同《抗震救灾捐赠货物免征增值税审核确认表》(样式后附),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确认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在2008年5月12日至财税104号文件下发期间,纳税人捐赠抗震救灾货物并已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应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确认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对纳税人已缴纳入库的属于免税范围的增值税税款,可办理增值税退税手续。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应对所辖纳税人在2008年5月12日至2008年12月31日捐赠抗震救灾货物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填报《捐赠抗震救灾货物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样式后附),于2009年1月20日前上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
二、纳税人在享受财税104号文件第四条第2款向受灾地区捐赠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时,应留存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其开具的、注明是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
附件:
1.抗震救灾捐赠货物免征增值税审核确认表
金额单位: 元至角分
纳税人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联系人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一、捐赠货物情况 项目 捐赠货物名称 受理捐赠部门名称 受理捐赠部门所开证明单据上注明的金额 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 1 2 3 4 合计 我单位对上述抗震救灾捐赠货物,金额 ,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确认手续。 以上由纳税人填写。 二、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主管税务所意见: 经办人: 所长: (公章) 年 月 日 流转税管理科意见: 经办人: 所长: (公章) 年 月 日 注:
1、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小于“受理捐赠部门所开证明单据上注明的货物金额”的,应以“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为准。
2、本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两份留存,另一份退还企业。
2.捐赠抗震救灾货物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
填表分局: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万元
序号 纳税人名称 2008年5月12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捐赠的抗震救灾货物 捐赠货物名称 受理捐赠部门名称 免征增值税销售额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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