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4 14:52:3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函[2008]57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57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572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2月3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89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局应主动了解掌握本局管辖香港H股上市公司的有关情况,对依据董事会决议发生派息行为的,要及时监督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并开具相关售付汇税务凭证。
二、对非居民企业股东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要认真履行有关程序,严格审核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办理退税。
三、各局在具体工作中若发现特殊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函[2008]57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