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0-22 01:45:32

一文了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历史变迁

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备受瞩目,新政享受时间更早、释放红利更多、核算更为便利,那么我国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怎么一步步发展至今的呢?
一起来看
1996年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规定了国有和集体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同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细化了相关政策执行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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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最初仅限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
1999年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49号),将优惠范围扩大到“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

当年,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2003年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工业企业。
2004年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明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改由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
2006年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取消了增长10%的限制,进一步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主体进行扩围,在工业企业基础上,扩大到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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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期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享受主体逐步扩大。
2007年
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对研发费用列支范围、不予列支范围、研发费用管理等进一步作出了细化的规定。
200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范围扩大至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随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的出台从加计扣除的适用对象、研发活动的具体定义、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不同的研发方式(如合作开发、委托研发、集团集中研发)的执行办法、加计扣除的财务核算、加计扣除的税收管理等方面,对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问题做出了系统、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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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明确新旧税法衔接问题,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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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逐步系统化和体系化。
2013年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 号)扩大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将研发人员的五险一金、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等纳入可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规定企业可以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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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放宽了享受优惠的企业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的范围,大幅减少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的差异,并首次明确了负面清单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简化了研发费用在税务处理中的归集、核算及备案管理,进一步降低了企业享受优惠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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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六大行业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该政策一直延续至今。
2017年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三部门还印发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明确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和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同时下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口径,适用于2017—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

同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聚焦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完善和明确了部分研发费用掌握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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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明确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 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同年9月,三部门还下发了《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021年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年第13号)规定,为服务实体经济,支持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制造业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包括制造业企业在内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预缴当年3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同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公告规定在2021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增设优化简化研发费用辅助账样式,调整优化“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方便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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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来,国家鼓励科技创新的力度不断加大。体现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方面,研发加计扣除的范围逐步扩大、加计扣除比例逐步提高,纳税人的核算申报不断简化。

*特别提醒:以上标蓝的文件均已全文废止!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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