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4 14:51:1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发[2008]34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34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341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2月24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5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区县局应对所辖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含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对所辖回收经营单位及时进行清理,按照财税157号文件规定,在2008年12月31日前,做好回收经营单位的档案信息注销、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收缴、增值税专用发票重新核定以及发售等相关工作。
二、各区县局应将回收经营单位清理情况填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2009年1月10日前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131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163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508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国税函4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91号)关于废旧物资发票管理的补充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424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121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14号)停止执行。
附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报分局: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所辖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名称 纳税人类型 是否已按照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在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回收经营单位的档案信息注销、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收缴、增值税专用发票重新核定以及发售等相关工作 备注 1 2 3 4 1 2 3 4 5 6 7 8 合 计 -- -- 注:
1、本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中应包含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
2、第3栏“纳税人类型”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第3栏填写是或者否,其中: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第3栏的数据;
3、各局应于2009年1月10日前将本表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增值税组)。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发[2008]34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