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人社局 陕人社发〔2021〕24号 关于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
陕西人社局关于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
陕人社发〔2021〕24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电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推动全省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广电总局《关于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9号)有关要求,结合全省实际,现就陕西省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健全完善符合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完善评价机制,客观科学公正评价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德艺双馨的播音主持人才队伍,为全省广播电视、网络视听高质量创新性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主要任务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加强评审管理、优化评审服务等措施,形成设置合理、覆盖广泛、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完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设置。建立统一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将主持专业人员纳入新的职称制度。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主任播音员主持人和播音指导。
2.促进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取得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视为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3.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重点考察播音主持专业人员的政治立场、思想境界、职业道德和从业操守,全面考察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在责任、品格、形象、语言、廉洁等方面的情况。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存在导向偏差、品行不端、学术造假等问题的播音主持人员采取“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2.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重点评价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在正确传递党和国家声音、正向引导社会舆论、塑造主流价值观、真实报道传播、实践媒体融合、展现时代风貌等方面的水平和能力。将社会效益、传播效果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探索构建体现社会与受众认可的评价指标和方法。不唯学历,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长期从事播音主持工作,实践证明能胜任岗位要求的,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不唯资历,对在宣传思想、新闻舆论战线上做出重大贡献的,放宽资历等条件限制,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不唯论文,除从事教育、教学、指导等有关工作且研究属性明显的专业岗位外,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不唯奖项,广播电视领域各级各类奖项、荣誉称号等可作为评价的重要参考之一,不作为职称评定的限制性条件。
3.建立评审绿色通道。对符合我省突出贡献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的紧缺人才,建立高级职称评价绿色通道,高级职称评审实行考核认定,评委会组建单位随时受理,及时办理。突出对代表性成果的评价,不搞简单量化评价,重大贡献、高影响力传播、重大原创性成果可“一票决定”。
4.坚持分类差异化评价。初、中级职称注重考察专业基础知识和实务能力;高级职称注重考察理论素养和业绩水平,突出评价在行业发展中的创新引领作用和取得的社会效益、社会影响力。对主要从事播音工作的人员,着重评价其完成播音和主持任务情况、播音风格、社会声誉等;对主要从事节目主持工作的人员,着重评价其传递正向价值、树立声屏形象、创新业务实践等;对同时承担教学指导和学术研究的人员,将其对理论和创作规律的研究造诣作为重要评价内容。
5.实行省级标准和地区标准相结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家标准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会同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制定播音主持专业职称评价省级标准。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地区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价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引入社会评价,综合运用考试、个人述职、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形式,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从事援藏援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在申报职称时按照有关规定可采取破格申报、定向评价、单独分组、单独评审等办法开展职称评审。
2.畅通评价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所有制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各类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非公有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可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公立机构中各种方式使用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四)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
1.促进职称评价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并聘用到相应岗位。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采用评聘分开方式,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加强聘后管理,对不符合岗位要求、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考核不合格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岗位、低聘或者解聘,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2.促进职称评价和人才培养制度的有效衔接。推进职称评审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创新和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和手段,促进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强化使命担当、提高情怀追求、拓展知识技能。
(五)加强评审管理,优化评审服务
1.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能力建设,注重吸纳能力业绩突出、声望较高的行业协会学会专家和活跃在播音主持一线的专业人员担任评委,实行动态管理,优化职称评审委员会结构。
2.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用人单位和主管单位要按照权限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对其真实性负责,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质量负责,建立倒查追责机制。
3.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管力度,建立职称评审公开、投诉机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优化职称评审服务,推行职称信息化评审,资格证书电子化。
三、组织实施
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党的宣传思想和新闻舆论工作大局,涉及广大播音主持专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注度高,要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到实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要妥善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按照改革前后的职称对应关系将现有播音主持专业人员直接过渡到新的职称体系。各地、各单位在工作推进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预案,及时总结经验,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汇报,同时要加强对改革的宣传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引导播音主持专业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适用于在全省各级广播电视、融媒体中心、网络视听等机构以及非公有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中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现职专业人员。评审当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附件:1.陕西省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2.陕西省播音主持专业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广播电视局
2021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规范性文件:10-790〔2021〕15号)
附件1
陕西省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热爱党的新闻事业,具有坚持正确导向、传播先进文化、引领文明风尚的职业使命感。
三、恪守职业道德,树立健康向上的声屏形象,自觉抵制低级趣味和不良风气,传播和弘扬先进文化。
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备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语言能力、实操业务技能和传播方法创新能力。
五、通过全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
六、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
七、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八、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按照不少于晋升条件规定的现任职务任职年限时间,参加由人社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培训。
九、播音主持专业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评审,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二级播音员主持人
1.基本掌握播音主持基础理论和语言表达技巧,对本专业有关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政策有一定了解。
2.胜任一般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直播和录播中的播音主持任务,嗓音良好、语音纯正(文艺作品角色塑造除外),较少出现播出错误。
3.具有实践操作能力,语言表达符合节目的基本要求,能对播音主持业务提出建设性意见。
4.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播音主持岗位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3年。
(二)一级播音员主持人
1.掌握播音主持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语言表达技巧;有较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2.独立承担各类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直播和录播中的播音主持任务,播报主持固定的常设栏目、节目,极少出现播出错误。
3.初步掌握某些节目的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实践操作能力,擅长某类节目的播音主持,有鲜明的播音特色,能够写出一定水平的业务专题总结。
4.具有组织和指导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开展工作的能力。
5.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4年。
6.申报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者,需提交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下列代表性成果或业绩成果,不少于2项(篇):
(1)参与编制过市(厅)级以上播音主持业务工作规范,并用于指导实际工作,效果良好。
(2)个人在播音主持、新闻传播等工作中,提出有价值、有创新的方法,被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采纳,并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3)参与编采或主持市(厅)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大型比赛、重大会议或重大活动的采编播工作并播音主持或现场直播1次以上,社会效益明显。
(4)完成过1次以上紧急或突发性的直播任务或重大题材、重要典型、重要会议报道任务,成绩突出(如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市、县级以上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等)。
(5)能较好地完成各类节目的播音主持任务,成绩较显著,每年从事播音工作的时间不少于200个工作日,或从事其它节目主持的次数不少于30期。
(6)本人播音主持的节目或稿件传播正能量、唱响主旋律,至少1个节目或稿件被市(厅)级以上媒体或新闻网站采用。(以播发时的音视频资料或当日的网站截图为准)。
(7)作为主创人员,播音主持作品至少获市(厅)级以上广播影视奖三等奖1项。
(8)作为主创人员,参与采编播的作品至少获市(厅)级以上新闻奖三等奖1项。
(9)作为主创人员,播音主持的节目(作品)至少列入市(厅)级以上专项扶持项目、重点项目题材1项或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传媒领域课题项目1项。
(10)从事过新闻播报、访谈节目主持、综艺娱乐主持、专题播音、影视配音、现场报道、网络直播、网络主持等类型节目之一,且网络视听节目中播音主持画面或声音内容不少于整个内容(时长)的四分之一,正能量点击率高。
(11)获得市(厅)级以上先进工作者、优秀新闻工作者、优秀播音员主持人等称号1次或获得县(区)级先进工作者、优秀新闻工作者或优秀播音员主持人等称号2次。
(12)任现职以来,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具有“CN”“ISSN”刊号的期刊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1 篇(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不少于1500字)。
(13)任现职以来,在全省播音主持专业学术研讨会上交流1篇本专业论文并获奖。
对学历、资历不符合要求,但工作实绩突出的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达到上述业绩成果条件三条以上,可破格申报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资格。
(三)主任播音员主持人
1.比较系统地掌握播音主持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播音创作、主持创作规律和各种文体的语言表达技巧,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2.是本单位播音主持业务骨干,能很好地完成范围较广、难度较大的多类型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的播音主持任务,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在本地区乃至全省播音主持界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3.掌握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能力,业务上有显著专长和特色,播音员主持人形象、语言符合节目定位。能写出有一定水平的业务总结或专业论文、论著。
4.具有担任播音主持教学和培养播音员、主持人的能力,能够组织和指导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完成本职任务,能够独立鉴别播音质量、主持水准,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5.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5年。
6.申报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者,需提交任现职以来所取得下列代表性成果或业绩成果,不少于2项(篇):
(1)主持或作为前三完成人,编制过省(部)级以上播音主持业务工作规范,并用于指导实际工作,效果良好。
(2)个人在播音主持、新闻传播等工作中,提出有价值、有创新的方法,被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采纳,并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3)参与编采或主持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大型比赛、重大会议或重大活动的采编播工作并播音主持或现场直播2次以上,社会效益明显(如春晚、杨凌农高会等)。
(4)完成过2次以上紧急或突发性的直播任务或重大题材、重要典型、重要会议报道任务,成绩突出(如重大灾害应急救援,省、市级以上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等)。
(5)能很好地完成各类节目的播音主持任务,成绩较显著,每年从事播音工作的时间不少于150个工作日,或从事其它节目主持的次数不少于30期。
(6)本人播音主持的节目或稿件传播正能量、唱响主旋律,至少1个节目或稿件被省(部)以上媒体或新闻网站采用。(以播发时的音视频资料或当日的网站截图为准)。
(7)作为主创人员,播音主持作品至少获省(部)级以上广播影视奖三等奖1项。
(8)作为主创人员,参与采编播的作品至少获省(部)级以上新闻奖三等奖1项。
(9)作为主创人员,播音主持的节目(作品)至少列入省(部)级以上专项扶持项目、重点项目题材1项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传媒领域课题项目1项。
(10)从事过新闻播报、访谈节目主持、综艺娱乐主持、专题播音、影视配音、现场报道、网络直播、网络主持等类型节目2种以上,且网络视听节目中播音主持画面或声音内容不少于整个内容(时长)的四分之一,正能量点击率高。
(11)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优秀新闻工作者、优秀播音员主持人等称号1次或获得市(厅)级以上先进工作者、优秀新闻工作者、优秀播音员主持人等称号2次。
(12)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培训教学累计不少于60课时,且至少1名同志获单位表彰。
(13)任现职来,在公开发行的具有“CN”、“ISSN”刊号的期刊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2 篇或在省(部)级以上播音主持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2篇本专业论文并获奖(均为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2000字)。
(14)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本人撰写不少于3万字)。
(15)担任省(部)级以上传媒类学术期刊总编、副总编、编委3年以上。
对学历、资历不符合要求,但工作实绩突出的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达到上述业绩成果条件三条以上,可破格申报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职称资格。
(四)播音指导
1.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播音主持专业理论和创作规律有系统深入的研究,科学文化知识广博,政策理论水平高,学术造诣深。
2.工作业绩突出,胜任高难度的各类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播音主持工作,承担重大宣传报道、重要节目栏目的播音主持任务。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和较强的社会影响力,享有较高声誉。
3.通晓播音主持业务,在实践中有所创新,有独特的播音主持风格,具备较高的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能力。能够提出对本专业有指导意义的研究课题,在教育、教学、研究上有较大影响力的原创性成果。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业务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组织和指导播音员、主持人完成各种重大宣传的播音主持任务,具有较强的检查、审评播音质量的能力,能够解决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在促进播音主持业务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5.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5年。
6.申报播音指导者,需提交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下列代表性成果或业绩成果,不少于2项(篇):
(1)主持或作为第一完成人,编制过省(部)级以上播音主持业务工作规范,并用于指导实际工作,效果良好。
(2)个人在播音主持、新闻传播等工作中,提出有价值、有创新的方法,被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采纳,并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3)参与编采或主持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大型比赛、重大会议或重大活动的采编播工作并播音主持或现场直播3次以上,社会效益明显(如黄陵祭祖、杨凌农高会等)。
(4)完成过3次以上紧急或突发性的直播任务或重大题材、重要典型、重要会议报道任务,成绩突出(如重大灾害应急救援,省、市级以上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等)。
(5)能高质量地完成各类节目的播音主持任务,成绩较显著,每年从事播音工作的时间不少于90个工作日,或从事其它节目主持的次数不少于30期。
(6)本人播音主持的节目或稿件传播正能量、唱响主旋律,至少1个节目或稿件被中央媒体、中央主要新闻网站采用。(以播发时的音视频资料或当日的网站截图为准)。
(7)作为主创人员,播音主持作品至少获省(部)级以上广播影视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8)作为主创人员,参与采编播的作品至少获省(部)级以上新闻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9)作为主创人员,播音主持的作品至少列入省(部)级以上专项扶持项目、重点项目题材2项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传媒领域课题项目2项。
(10)从事过新闻播报、访谈节目主持、综艺娱乐主持、专题播音、影视配音、现场报道、网络直播、网络主持等类型节目3种以上,且网络视听节目中播音主持画面或声音内容不少于整个内容(时长)的四分之一,正能量点击率高。
(11)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优秀新闻工作者或优秀播音员主持人等称号之一。
(12)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培养教学累计不少于90课时,且至少1名同志获单位表彰。
(13)任现职来,在公开发行的具有“CN”、“ISSN”刊号的期刊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3 篇或在省(部)级以上播音主持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3篇本专业论文并获奖(均为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2000字)。
(14)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15)担任省(部)级以上传媒类学术期刊总编、副总编、编委5年以上。
对学历、资历不符合要求,但工作实绩突出的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达到上述业绩成果条件三条以上,可破格申报播音指导职称资格。
说明:1.以上业绩成果均需具有相关部门文件、证书或其他文字、视频等证明材料。
2.县(区)级以上、市(厅)级以上、省(部)级以上等均含同级。
附件2
陕西省播音主持专业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实施意见
为稳步推进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做好现有播音人员过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9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过渡范围
全省各级广播电视、融媒体中心、网络视听等机构中具有播音职称的在职在岗人员,均应按本实施意见进行过渡。
二、过渡内容
(一)按照原播音专业职称与改革后的播音主持专业职称体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改革后的职称体系,统一办理过渡手续。改革后的播音主持职称与原播音职称的对应关系是:原主任播音员对应主任播音员主持人;原一级播音员对应一级播音员主持人;原二级播音员对应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原三级播音员可聘任为二级播音员主持人。
已聘任播音职务的人员,按照原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专业技术职务对应关系,直接进行过渡,并按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二)对于已经取得原播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聘任到相应职务岗位的人员,按实际聘任职务办理过渡,同时其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体系并继续有效,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按规定程序参加竞聘上岗。
三、过渡程序
(一)单位梳理。各单位对过渡人员的情况进行梳理,核实过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文件和证书,以及岗位聘用(聘任)文件(合同)和工资变动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并统一填写《陕西省播音主持专业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附表1,简称《人员过渡登记表》)和《陕西省播音主持专业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一览表》(附表2,简称《人员过渡一览表》)。
(二)个人确认。播音员本人对《人员过渡登记表》和《人员过渡一览表》所列内容进行核对,并在《人员过渡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三)单位公示。单位将经播音员本人签字确认的《人员过渡登记表》及《人员过渡一览表》向全单位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审核报批。各单位将《人员过渡登记表》、《人员过渡一览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按管理权限由县(市、区)或市(区)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省级相关单位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
(五)社会公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将人员过渡情况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六)审批下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下发批文。《人员过渡登记表》按档案管理权限存入个人档案。
(七)证书换发。按统一后的职称体系,由各地按规定统一办理、换发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电子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科学组织实施。要在过渡实施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人员过渡细则,做细做实工作,确保人员过渡平稳顺利。过渡手续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统一办理,切实减轻专业技术人员的负担,保证单位正常的工作。
(二)切实落实责任。要认真履行职责,责任落实到人,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单位重点审核过渡人员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主管部门重点核准过渡人员姓名、专业、任职资格(职称)、岗位聘用情况等重要信息,确保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三)加强档案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文书、资料的管理,妥善保管过渡前职称申报评审及过渡的文件、材料,并按要求进行归档,确保相关档案完整、安全。
(四)强化群众监督。要切实保障广大播音员主持人对职称过渡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按要求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各类问题,相关单位要及时进行核查,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核查结果。
附表:1.陕西省播音主持专业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
2.陕西省播音主持专业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一览表
附表1
陕西省播音主持专业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
姓 名
性别
参加工作时间
身份证号
过渡前职称情况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取得时间
现聘任情况
职务
起聘
时间
岗位
等级
起聘
时间
过渡后职称情况
过渡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应统一后职务名称
所聘专业
技术职务
所聘岗位等级
本人确认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意见:
公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填写一份,存入本人档案。
附表2
陕西省播音主持专业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一览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参加工 作时间
过渡前职称情况
过渡后职称情况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取得资格时间
现聘任情况
过渡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对应统一后职务名称
所聘专业
技术职务
所聘岗位等级
职务
起聘时间
岗位等级
起聘时间
注:本表一式三份,单位、单位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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