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0-21 05:56:47

10月大征期,快看这几个重要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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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大征期快接近尾声,不同税种的申报期限你了解吗?快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10月1日—10月26日
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车船税(代收代缴)、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环境保护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10月1日—10月31日
车船税(自行申报);环境保护税(按次自行申报);石油特别收益金(按月申报);202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选报);三季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排污权出让收入(按次申报)。
错 峰 申 报 提 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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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您获得良好的办税体验,您可以选择非高峰时段进行申报,如双休日、工作日晚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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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期后期电子税务局申报业务量较大,建议您及早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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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使用江苏税务APP一键零申报功能,方便、快捷地完成征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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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做软件研发的,按规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请问是在10月预缴申报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就可以享受,还是等到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局总局2021年第28号)规定: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2021年度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2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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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公司是做餐饮服务的,今年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9年第87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今年仍可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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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今年7月,我公司向红十字会捐赠了200 万元用于疫情防控,请问还能享受去年国家出台的新冠肺炎疫情捐赠全额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7 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9 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 年3月31日。因此你单位7月发生的疫情捐赠支出,只能按照年度会计利润的12%扣除,当年扣除不完的,可以在三年内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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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从事住房租赁经营,请问应当怎样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第一条和第四条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本公告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如果你单位符合《公告》相关标准,可按《公告》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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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在夫子庙附近经营一家宾馆,宾馆房产产权为公司自有,受今年7月疫情影响,营业额下滑幅度较大,请问三季度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减免吗?
答:可以免征2021年三季度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解难保障经济加快恢复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21〕56号)规定,对南京地区受疫情影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纳税人以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1年第三季度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扬州地区受疫情影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纳税人以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1年第三、第四季度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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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三季度的增值税还可以免征吗?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1年第7 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 年12 月31日。本公告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秦淮区税务局
审核:南京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编发:南京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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