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0-19 19:15:13

对新城建税法如何计算还有疑问?请收下这份详细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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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落实税法有关授权事项,明确政策和征管规定,财税部门出台了计税依据、优惠政策和征管事项三个公告。
那么,
已经施行的城建税法计税依据是什么?
让我们带着大家一一解读,
全文干货满满,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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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城建税计税依据
政策规定:
《城建税法》第二条规定,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建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计税依据公告》第一条第一、二款和《征管事项公告》第一条第一至四款明确,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增值税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后的金额。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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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位于某市市区的甲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2021年10月申报期,享受直接减免增值税优惠(不包含先征后退、即征即退,下同)后申报缴纳增值税50万元,9月已核准增值税免抵税额10万元(其中涉及出口货物6万元,涉及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4万元),9月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额5万元,那么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
(50+6+4-5)×7%=3.85(万元)

【例】位于某县县城的乙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5%),2021年10月申报期,享受直接减免增值税优惠后申报缴纳增值税90万元,享受直接减免消费税优惠后申报缴纳消费税30万元,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
(90+30)×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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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在城建税计税依据中
扣除增值税留抵退税额
政策规定:
《城建税法》第二条规定,城建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增值税留抵退税额。《征管事项公告》第一条第五、六款明确,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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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位于某市市区的甲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2021年9月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200万元。2021年10月申报期,申报缴纳增值税120万元(其中按照一般计税方法100万元,按照简易计税方法20万元),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
(100-100)×7%+20×7%=1.4(万元)
2021年11月申报期,该企业申报缴纳增值税200万元,均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产生的,该企业11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
(200-100)×7%=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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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据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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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常熟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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