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4 14:35:52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征[2006]8号 关于执行《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执行《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沪国税征8号
状态:全文废止或失效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五个部委局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05年第28号令)。根据本市实际,现将办法中涉及税务管理的事项转知如下:
“上市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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