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阳孝先行 税收敬老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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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年九九重阳节!
小时候,父母为我们遮风挡雨,
陪伴我们成长。
长大后,我们陪父母慢慢变老,
让他们安享晚年。
让我们带着对普天下父母长辈的祝福,
一起来看看税收力量
在养老扶老方面所做的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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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陪我长大,
我陪您变老!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 第七章赡养老人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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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付出我们都懂,
享受美好退休生活,
我们来做后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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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来关爱您的晚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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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助他老有所养,
我们帮您减压减负!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
一、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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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负责发挥余热,
我们为您输送能量!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7号)第二条规定,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人生易老天难老,
岁岁重阳,今又重阳。
陪伴家人是最温暖的幸福哦!
记得常回家看看!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溧水区税务局
审核:南京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编发:南京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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