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4 12:10:07

李克强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

本帖最后由 子宁 于 2020-8-3 17:4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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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式:免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第二式:减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第三式:息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2018年通过考核的机构名单以2018年上半年实现“两增两控”目标为准),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第四式:助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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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招:减减减减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第二招:扣扣扣扣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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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


第一拳
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第二拳
房、土两税免征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浙财税政〔2020〕6号))

第三拳
50%幅度减征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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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今年2月份至6月份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对企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2月份至6月份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
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C2011 300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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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


第一剑 扩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第二剑 减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4号)


第三剑 半
在2021年12月31日前对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

第四剑 文
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2024年12月31日前对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应缴费额的50%减征。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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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
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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