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 顺地税收[2010]38号 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顺地税收38号
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顺地税收38号
现行有效
2010.02.24
各科、室、所、稽查局、机场分局: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收〔2010〕3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依照执行。
一、《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视同重控票证进行管理使用。税务所应指定专人负责该凭证的开具工作。
二、税务所在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时,应在已缴款入库的扣缴个人所得税《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或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和《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原件上注明“完税证明已开具”。开具完毕后,将第二联交予纳税人做为完税证明。税务所将扣缴个人所得税《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或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和《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第一联(存根)进行归档、装订。月底报帐时到收入核算科进行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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