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 通地税个[2010]48号 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工作的通知》通地税个48号
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地税个48号
现行有效
2010.04.01
各税务所: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个〔2009〕229号)转发给你们,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管理工作,优化纳税服务,提升管理的效率和质量,现结合我局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完税证明样式及用纸
新版空白完税证明纸张带有编号,完税证明的用纸及样式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定。
二、完税证明的领取
完税证明的用纸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后发送税政一科,请各税务所直接到税政一科领取,税政一科在各税务所领取完税证明用纸时,详细记录领取信息,填写《完税证明专用纸张领取记录表》(附件一),各税务所应对记录信息进行审查,并签字确认。
三、完税证明的存放
完税证明用纸,为打印完税证明的专用纸张,可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检测真伪。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储存管理工作,保证完税证明用纸不丢失,避免纸张损坏、折叠、受潮。
四、完税证明的使用
完税证明由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和保管,并应指定专人负责,不得交由扣缴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开具和保管,确保纳税人信息的安全。各税务所应严格按照操作流程正确开具完税证明,除系统自动打印的相关信息以外,不得擅自涂改、添加其他相关的信息。
五、操作流程
(一)纳税人申请开具完税证明,须填写《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中“申请完税证明期限”应填写“税款所属期”。
(二)纳税人委托他人申请开具完税证明,受托人须填写《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并提交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及双方签字确认的委托协议原件。
(三)税务所受理人员应严格审核纳税人或受托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并通过个人所得税网上管理系统查询纳税人的明细申报信息,对明细申报数据申报合格的纳税人,可以开具完税证明。
(四)开具完税证明之后,税务所受理人员应核对所开具的完税证明的姓名、金额、期限等与系统进行核对,确保开具无误。并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用章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9〕228号)文件规定,在“税务机关(盖章)栏”内加盖税务机关征税专用章。
(五)受理人员应在《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中填写开具完税证明右上方是编号,并将《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纳税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协议原件、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一并留存归档,同时记录《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台帐》(附件二)。
(六)纳税人取得完税证明后,若发现实际已被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金额与完税证明上的税款不一致的,应先向扣缴义务人反映,由扣缴义务人与主管地税机关联系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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