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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实行属地管理有关问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原直属税务分局管辖纳税人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原直属税务分局管辖纳税人的公告
实行属地管理有关问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原直属税务分局管辖纳税人实行属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10年5月31日
为更好地服务广大纳税人,使纳税人更加便利、便捷地办理纳税事宜,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决定:调整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下称直属税务分局)现行工作职责,原隶属于直属税务分局管辖的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实行属地管理,即企业纳税人原则上由纳税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址的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进行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由北京市东城区国家税务局进行管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安排于2010年6月中下旬实施纳税人的迁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迁移时间安排的有关问题
(一)6月14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迁移至东城区国家税务局。自6月17日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所有税务事宜由东城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办理。
(二)6月21日至24日期间,税务机关分期办理企业纳税人的迁移工作。
1.6月21日,办理西城、丰台、石景山、门头沟、房山、通州、昌平、开发区、大兴、平谷、怀柔、密云、延庆等国家税务局管辖企业纳税人的迁移。自6月22日起,纳税人到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事宜。
2.6月22日,办理东城、海淀、顺义等国家税务局管辖企业纳税人,以及税控收款机用户的迁移。自6月23日起,纳税人到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事宜。
3.6月23日,办理朝阳国家税务局管辖企业纳税人的迁移。自6月24日起,纳税人到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事宜。
【特别提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办理迁移手续的当日,不能操作网上认证系统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运发票。
4.6月22日上午,直属税务分局办理税控收款机用户的迁出手续。6月22日下午,税控收款机用户到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迁入手续。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纳税人到直属税务分局办理迁出注销手续前,在税控收款机系统中,对尚未使用的《北京市商业零售专用发票》做“作废”处理;通过税控收款机进行注销二次抄税操作(即对6月1日至办理发行注销日止的开具发票信息进行二次抄税处理)。
(2)纳税人持以下资料和设备到直属税务分局办理迁出发行注销手续:
①税控收款机和用户卡;
②待缴销未使用的《北京市商业零售专用发票》和填报的《发票缴销登记表》。
(3)纳税人持税控收款机和用户卡到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迁入发行注册手续。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注册登记、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确认后,纳税人即可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二、关于纳税人迁移期间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自6月18日起,直属税务分局停止办理纳税人的所有税务事宜。纳税人可按照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迁入的起始时间,到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税务事宜。需要领购发票的纳税人,请于6月17日前,在直属税务分局提前领购。
【特别提示】纳税人已领购的发票,除《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税控收款机用户使用的《北京市商业零售发票》需要在迁移前做缴销处理外,在直属税务分局领购的其他各种发票,迁移到其他主管税务机关后可继续使用。
(二)为顺利做好纳税人的迁移工作,请纳税人及时办理6月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款缴库手续,尽可能在6月13日前完成缴库手续。
【特别提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收管理系统纳税人跨区迁移的操作程序规定,纳税人在办理迁移手续前,必须将税款缴入国库,税务机关根据国库返回的缴税凭证在系统中作出处理,方能办理迁移手续。由于纳税人在开户银行缴税后,缴税凭证在开户银行、国库、税务机关之间传递需要一定的时间,为顺利办理迁移手续,请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尽可能提前办理税款缴纳手续。
(三)纳税人变更管辖税务机关后,原从直属税务分局领取的《税收缴款书》停止使用,请纳税人6月18日将原领取、尚未使用的税收缴款书及已开具但尚未缴纳的欠缴税款的缴款书交回,并在6月30日前到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收缴款书》。
【特别提示】纳税人变更管辖主管税务机关后,税务征收机关和税款的收款国库将随之发生变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原持有直属税务分局发放的《税收缴款书》不能再继续使用,如继续使用,将会给纳税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四)纳税人6月份发生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业务,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
(五)6月申报期内,直属税务分局受理外贸企业的出口货物退税接单后,移交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受理生产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原则上由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办结,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结的,移交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
(六)直属税务分局尚未支付给扣缴义务人的代扣税款手续费,将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继续予以支付。
请广大纳税人理解、协助我局做好直属税务分局工作职责的调整工作,对给纳税人带来的额外负担,我们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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