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0-14 05:41:00

【税政月览】2021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及征期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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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申报期限至10月26日
以下新政
自2021年10月1日起
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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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下载10月新政全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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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政策要点
1.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2021年度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2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2.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政策要点
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政策要点
自2021年10月1日起,《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乘用车 技术条件》(GB/T 32694-2021)、《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GB/T 19753-2021)、《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第1部分:轻型汽车》(GB/T 18386.1-2021)等标准正式实施。对《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有关技术要求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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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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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
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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