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税收“黑名单”震慑力,打击遏制虚开发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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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在对灵川县某木业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件进行检查的过程中,由于涉及面广,案情复杂,检查人员为取得全面、客观、具备采信力的证据,进行了多方位多角度的调查。例如在涉案企业经营地址因政府部门的要求,已全部拆迁的情况下,设法找到该地块的实际租赁者,对涉案企业经营地址和和大致规模进行了侧面调查。再例如通过到相关林业局的外调,取得了有关农户未办理过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证明;通过到相关村委会的外调,证明有关农户长期都外出打工,不在本地。上述两点都印证了涉案企业并未向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户购进农产品,而是利用有关信息虚假开具发票的违法事实。
根据一系列的调查取证,检查组证实, 该企业在2019年5月至2020年7月期间,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无购进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真实货物交易,对应的资金流异常且收取了手续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属虚开发票行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16份,虚开金额60769937.00元,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13份,虚开金额48041632.37元、税额6245412.31元。该案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该案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标准,税务机关会将该案件信息在相关网站进行公布。这类典型案例纳入“黑名单”公之于众,希望能对那些试图采用相同手法违法获利的企业起到警示和震慑的作用,能引导企业合法合规诚信经营,从而打击遏制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规范税收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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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桂林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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