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违不罚”显温情,税务执法真走心
http://file.tax100.com/o/202110/12/896_1634043025947.gif?width=1080&size=1057628为进一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税务总局发布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清单列举了适用“首违不罚”的事项,共计10项,兼顾了资料报送、纳税申报和票证管理等多类型轻微税收违法行为。下面跟随税小皖一起来了解政策要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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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
1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
2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3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4
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且没有违法所得
5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且没有违法所得
6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缴销发票且没有违法所得
7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8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
9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10
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来源:黄山税务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审核: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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