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首违不罚适用情形
http://file.tax100.com/o/202110/12/987_1634042133324.gif?width=630&size=545442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裁量基准对纳税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进行了规范,对特定事项的税收轻微违法行为适用“首违不罚”,京津冀三地处罚裁量基准在税务总局确定的10项“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基础上,将京津冀区域适用的“首违不罚”事项扩展至21项。发生清单内违法行为,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下面带您具体了解21项“首违不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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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顺义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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