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0-11 17:25:22

@住房租赁企业纳税人,这些税收政策请收藏

为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自2021年10月1日起,若您公司属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哦。
具体政策文件可参考
http://file.tax100.com/o/202110/11/545_1633944321577.gif?width=300&size=2280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 其中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要提醒您注意的是,该政策仅适用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这里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若您公司向个人出租商铺等非住房取得的收入,不适用24号公告规定的减按1.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政策。
■ 具体而言,若您是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现在您可根据实际经营需求在两种计税方法中选择:
一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是仍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当然若您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是对全部向个人出租业务取的收入适用,而不可以区分不同承租对象或者不同笔承租业务来单独适用的哦!
另外,您若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是不得变更的。
■ 若您是小规模纳税人,就不需要选择啦,妥妥地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该项政策与原有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是不冲突的哦,两个BUFF可先后叠加使用哦~
http://file.tax100.com/o/202110/11/831_1633944321780.jpg?width=476&size=20825
当然
您一定想问关于开票和申报的问题
发票开具当然是选择开具
1.5%征收率的增值税发票
申报的话,也很简单
举两个小例子
http://file.tax100.com/o/202110/11/129_1633944321980.gif?width=300&size=7816
例1
若您是一般纳税人
10月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不含税收入为50万元,请您申报时,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行“开具其他发票”列填写销售额为50万元和税额为2.5万元(50万元×5%=2.5万元),同时将按销售额的3.5%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征额1.75万元,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例2
若您是小规模纳税人
10月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不含税收入为20万元,请您在申报时将减按1.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20万元,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7000元(20万元×3.5%=7000元),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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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相城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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