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0-11 17:25:21

小长假出游了吗?相关税收知识了解一下

大家小长假过的怎么样呀?
有没有趁此机会出游的小伙伴?

出游归来,正好看看贴心小编为您整理的
旅游相关税收政策锦集
一起来学习吧!
01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享受差额征收。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02
旅游业纳税人提供下列服务免征增值税:
(1)纳税人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2)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3)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03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04
旅游业纳税人2021年发生的亏损,弥补期限为5年,不能延长到8年进行弥补。
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电影等5个行业,2020年度的亏损结转年限由税法规定的5年延长到8年。
2021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虽然将8号、25号两个公告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底,但8号、25号公告明确的是上述5个行业“2020年度”亏损的结转年限。
综上,上述5个行业2020年度的亏损可以在2020-2028年期间结转弥补,2021年度的亏损只能按现行税法规定的期限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
《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
05
员工从企业取得的免费旅游形式的业绩奖励,需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非本单位员工的营销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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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小编提醒您:“战疫”未结束,出行要谨慎哦。
来源:张家港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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