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0-11 17:05:39

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我市征收个人转让二手住房的个人所得税的依据是: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8)第一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第二条第六款: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我市对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差额的20%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的,实行核定征税,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请不要轻信他人对相关政策的误读。
编校人:马菁
审核人:姚宝春
来 源:宿迁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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