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0-11 12:01:10

10月征期提醒!长假归来别忘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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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长假过完啦
大家赶紧调整状态
切换回工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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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起精神来
看看本月申报有什么注意事项呢?
苏小税今天都整理好了
大伙一起来瞧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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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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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消费税、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车船税(代收代缴)、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环境保护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10月1日-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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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自行申报);环境保护税(按次自行申报);石油特别收益金(按月申报);202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选报);三季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排污权出让收入(按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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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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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1、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2021年度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2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2、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来源:江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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